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第202509220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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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轄區1家零售個體工商戶1批次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區桂盛菜籃子生鮮超市生產經營的一個批次食用農產品(黃花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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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編號 |
SBP25450000622234594ZX |
樣品名稱 |
黃花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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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日期 |
2025-05-13 |
保質期 |
? |
|
標稱生產者 |
? |
被抽樣單位 |
柳州市柳州市柳江區桂盛菜籃子生鮮超市 |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 |
檢驗機構 |
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5年6月27日我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簽收到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2025年06月26日簽發的《檢驗報告》(№:SQP250553),報告顯示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受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根據相關抽樣檢測技術要求,于2025年5月27日對當事人2025年5月13日購進的食用農產品黃花菜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上述樣品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在柳州市柳江區拉堡鎮柳邕路鵬飛商住樓1號1樓門面商鋪在售的干黃花菜(購進日期:2025-05-13;)經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當事人于2025年7月1日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七個工作日內未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認可本次監督抽檢不合格結論。
至2025年7月1日檢驗報告送達止,當事人購進涉案批次的5斤黃花菜已售出3.2斤,庫存1.8斤,銷售價格為36.80元/斤,貨值金額亦為184元,即違法所得為117.76元。
當事人自2025年5月30日收到《檢驗報告》(№:SQP25055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SQP250553)后,主動發布召回通知,并在相關媒體報紙上發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由于該批次涉案產品數量較少,顧客購買后一般都會快速食用,所以該涉案產品無法召回。鑒于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者兩年內第二次出現此違法行為,并且在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主動提供相關材料,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也未發生食源性疾病,發現違法行為后,立即在相關媒體上刊登了食品召回公告。當事人的行為同時具備《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免罰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規定,綜合本案的事實和情節綜合考量,建議對當事人免予處罰;沒收當事人庫存的1.8斤涉案批次的黃花菜。?
2025年9月10日,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柳江市監處罰〔2025〕1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它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執法人員作出對當事人免予處罰;但依法沒收當事人庫存的1.8斤涉案批次的黃花菜的處理決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1.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和學習,確保了解并掌握食品安全標準。2.提高食品經營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感,明白違法行為的嚴重后果和法律責任。???????????????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及時進行了調查分析,由于當事人是食品銷售經營戶,已認真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收集了供貨商的資質和該批次食用農產品黃花菜的檢驗報告,且報告是合格的,認為導致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無從查找。
當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整改措施為:更加嚴格要求在采購商品時,嚴格把好商品質量關,到規范的供貨商家進行采購,并要求供貨商提供三證及檢驗報告,認真履行好進貨查驗制度,做好索證索票,并做好進銷貨臺帳,杜絕不合格商品進入超市銷售。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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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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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第202509220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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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轄區1家零售個體工商戶1批次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江區桂盛菜籃子生鮮超市生產經營的一個批次食用農產品(黃花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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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編號 |
SBP25450000622234594ZX |
樣品名稱 |
黃花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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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日期 |
2025-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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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生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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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樣單位 |
柳州市柳州市柳江區桂盛菜籃子生鮮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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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項目 |
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 |
檢驗機構 |
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 |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5年6月27日我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簽收到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2025年06月26日簽發的《檢驗報告》(№:SQP250553),報告顯示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受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根據相關抽樣檢測技術要求,于2025年5月27日對當事人2025年5月13日購進的食用農產品黃花菜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上述樣品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在柳州市柳江區拉堡鎮柳邕路鵬飛商住樓1號1樓門面商鋪在售的干黃花菜(購進日期:2025-05-13;)經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當事人于2025年7月1日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七個工作日內未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認可本次監督抽檢不合格結論。
至2025年7月1日檢驗報告送達止,當事人購進涉案批次的5斤黃花菜已售出3.2斤,庫存1.8斤,銷售價格為36.80元/斤,貨值金額亦為184元,即違法所得為117.76元。
當事人自2025年5月30日收到《檢驗報告》(№:SQP25055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SQP250553)后,主動發布召回通知,并在相關媒體報紙上發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由于該批次涉案產品數量較少,顧客購買后一般都會快速食用,所以該涉案產品無法召回。鑒于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者兩年內第二次出現此違法行為,并且在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主動提供相關材料,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也未發生食源性疾病,發現違法行為后,立即在相關媒體上刊登了食品召回公告。當事人的行為同時具備《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免罰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規定,綜合本案的事實和情節綜合考量,建議對當事人免予處罰;沒收當事人庫存的1.8斤涉案批次的黃花菜。?
2025年9月10日,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柳江市監處罰〔2025〕1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它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執法人員作出對當事人免予處罰;但依法沒收當事人庫存的1.8斤涉案批次的黃花菜的處理決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1.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和學習,確保了解并掌握食品安全標準。2.提高食品經營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感,明白違法行為的嚴重后果和法律責任。???????????????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及時進行了調查分析,由于當事人是食品銷售經營戶,已認真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收集了供貨商的資質和該批次食用農產品黃花菜的檢驗報告,且報告是合格的,認為導致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無從查找。
當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整改措施為:更加嚴格要求在采購商品時,嚴格把好商品質量關,到規范的供貨商家進行采購,并要求供貨商提供三證及檢驗報告,認真履行好進貨查驗制度,做好索證索票,并做好進銷貨臺帳,杜絕不合格商品進入超市銷售。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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