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第202507300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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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轄區1家超市的1批次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2025年5月13日我局收到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柳州市洲泰百貨有限公司經營的白芷(生產日期:2024年11月01日)進行抽檢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樣品經由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檢驗,二氧化硫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 |
XBJ24450206636232666 |
樣品名稱 |
白芷 |
購進日期 |
2024年11月01日 |
保質期 |
/ |
標稱生產者 |
/ |
被抽樣單位 |
柳州市洲泰百貨有限公司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二氧化硫的殘留量 |
檢驗機構 |
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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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5年05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No:A225008812129033C)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順序號:A225008812129033C)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委托陳慶簽收,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論無異議。
2025年05月13日經報領導審批同意,對當事人涉嫌經營二氧化硫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白芷一事立案調查。
2025年7月15日,辦案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
調查認定的事實:經查實,當事人2024年12月2日從柳州市柳南區小林干蔬經營部購進了3斤白芷,購進價是11元/斤,2024年12月10日從柳州市柳南區小林干蔬經營部購進了3斤白芷,購進價是10元/斤;以96元/kg的價格進行銷售,于2025年5月15日銷售完畢,貨值576元,獲利513元。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白芷經由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檢驗,二氧化硫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經營上述被抽檢不合格的白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當事人已構成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及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白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對其違法行為的查處,且到目前為止我局未收到顧客食用該批次產品出現不良反應的相關反應,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中可以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處理意見及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上述經營二氧化硫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學習;
2、嚴格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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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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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第202507300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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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涉及我轄區1家超市的1批次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2025年5月13日我局收到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柳州市洲泰百貨有限公司經營的白芷(生產日期:2024年11月01日)進行抽檢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樣品經由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檢驗,二氧化硫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 |
XBJ24450206636232666 |
樣品名稱 |
白芷 |
購進日期 |
2024年11月01日 |
保質期 |
/ |
標稱生產者 |
/ |
被抽樣單位 |
柳州市洲泰百貨有限公司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二氧化硫的殘留量 |
檢驗機構 |
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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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5年05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No:A225008812129033C)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順序號:A225008812129033C)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委托陳慶簽收,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論無異議。
2025年05月13日經報領導審批同意,對當事人涉嫌經營二氧化硫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白芷一事立案調查。
2025年7月15日,辦案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
調查認定的事實:經查實,當事人2024年12月2日從柳州市柳南區小林干蔬經營部購進了3斤白芷,購進價是11元/斤,2024年12月10日從柳州市柳南區小林干蔬經營部購進了3斤白芷,購進價是10元/斤;以96元/kg的價格進行銷售,于2025年5月15日銷售完畢,貨值576元,獲利513元。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白芷經由廣西華測檢測認證有限公司檢驗,二氧化硫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經營上述被抽檢不合格的白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當事人已構成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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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意見及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上述經營二氧化硫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學習;
2、嚴格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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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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