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0月13日21時16分許,在柳江區拉堡鎮水工路1號廣西水工機械有限公司金工車間,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柳江區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2023年12月7日,柳江區人民政府對《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10·13”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了批復,同意事故結案,事故報告依法向社會進行了公開。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安委辦〔2021〕4號)的有關規定和區政府批復要求,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10·13”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現將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4年11月19日,由柳江區安委辦組織原事故調查組成員組成的評估組,采取座談詢問、現場走訪核查與查閱文件的方式,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事故單位進行反饋,提出工作要求,并立即組織整改,形成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二、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柳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處人民幣叁拾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已按照(江)應急罰〔202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款完畢,相關材料已整理歸檔。
(二)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徐某玉,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柳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徐某玉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人民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肆元肆角罰款的行政處罰。徐某玉已按照(江)應急罰〔2023〕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款完畢。
三、企業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事故發生后,相關企業深刻吸取了事故教訓,完成了五個方面的整改工作:
1.召開了全員安全警示教育會,加強了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2.對員工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加強了員工的安全操作技能。
3.加強了安全監管,對作業場所進行了全面的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4.在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上張貼了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針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要求持證上崗,持證人員都在有效期內。
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四、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評估組通過評估,認為該公司能按照事故調查報告的要求,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并提出以下建議:
1.進一步加強作業人員的培訓,嚴格要求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違規作業。
2.強化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加強現場巡查,對作業人員存在違規行為要及時發現并制止。
3.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特別是危險區域的巡查和維保,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五、評估組評估意見
評估組經綜合評估后一致認為,各相關單位均能依據區政府批復意見,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作出相關處理,未發現不按規定落實責任追究的問題。?
?
???????????????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10·13”
?????????????????????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評估組
??????????????????2024年11月28日
2023年10月13日21時16分許,在柳江區拉堡鎮水工路1號廣西水工機械有限公司金工車間,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柳江區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2023年12月7日,柳江區人民政府對《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10·13”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了批復,同意事故結案,事故報告依法向社會進行了公開。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安委辦〔2021〕4號)的有關規定和區政府批復要求,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10·13”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現將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4年11月19日,由柳江區安委辦組織原事故調查組成員組成的評估組,采取座談詢問、現場走訪核查與查閱文件的方式,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事故單位進行反饋,提出工作要求,并立即組織整改,形成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二、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柳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處人民幣叁拾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已按照(江)應急罰〔202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款完畢,相關材料已整理歸檔。
(二)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徐某玉,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柳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徐某玉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人民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肆元肆角罰款的行政處罰。徐某玉已按照(江)應急罰〔2023〕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款完畢。
三、企業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事故發生后,相關企業深刻吸取了事故教訓,完成了五個方面的整改工作:
1.召開了全員安全警示教育會,加強了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2.對員工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加強了員工的安全操作技能。
3.加強了安全監管,對作業場所進行了全面的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4.在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上張貼了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針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要求持證上崗,持證人員都在有效期內。
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四、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評估組通過評估,認為該公司能按照事故調查報告的要求,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并提出以下建議:
1.進一步加強作業人員的培訓,嚴格要求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違規作業。
2.強化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加強現場巡查,對作業人員存在違規行為要及時發現并制止。
3.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特別是危險區域的巡查和維保,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五、評估組評估意見
評估組經綜合評估后一致認為,各相關單位均能依據區政府批復意見,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作出相關處理,未發現不按規定落實責任追究的問題。?
?
???????????????青島棟浩電力設備有限公司“10·13”
?????????????????????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評估組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