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文號: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號公布
條款號:第七條
條款內容: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依據文號:柳政發[2011]68號
條款號:第十一條
條款內容:女職工生育后產假期間(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計算具體天數)的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新成立單位無上年度參保職工工資總額的,按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從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中一次性撥付到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屬財政全額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女職工不支付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后的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依據文號:桂醫保發〔2019〕55號
條款號:全文
條款內容:一、參保登記 (一)合并實施后,隨單位參加各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并辦理兩項保險參保登記。合并實施前,用人單位在不同統籌地區分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合并實施后生育保險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所在統籌地區進行參保登記。 (二)合并實施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已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但未同時參加生育保險的,應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參保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變更登記,維護增加相應的參保險種。如未按時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直接維護增加相應的參保險種,并按合并實施后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征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基金征繳 (一)繳費費率。合并實施后,生育保險費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統一征繳。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各統籌地區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各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執行有關階段性降費政策的,繼續執行至政策期滿。 (二)繳費基數。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應保持一致,合并實施后,統一按照合并實施前的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和合并實施后的繳費費率核定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漏投補繳。合并實施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兩項保險或已參保單位漏報、瞞報參保人員及繳費工資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補繳2019年12月及以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繼續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2〕86號)的有關規定;補繳2019年12月及其以前的生育保險費的,以補繳時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合并實施前單位部分繳費比例。合并實施后,補繳2020年1月及其以后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以申請補繳之月統籌地區的繳費基數為補繳基數、繳費費率為合并實施后單位繳費比例與個人繳費比例。其他政策仍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2〕86號)規定的原則辦理,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待遇支付 (一)合并實施后,新參保單位當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當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有關待遇。靈活就業人員初次參保,從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之月計算,第3個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職工在其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懷孕生育、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診治產科并發癥的,按各統籌地區生育保險政策規定享受有關待遇。原已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變更工作時,新單位按規定為其接續參保繳費的,其原單位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待遇由接收轉移關系的統籌地區負責支付相關生育待遇。 (二)合并實施前,因參保單位欠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費,導致其職工無法享受對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生育保險待遇的,合并實施后,參保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繳的,其職工仍繼續不得享受相關待遇。合并實施后,參保單位欠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欠費次月起停止兩項保險的待遇。參保單位連續中斷繳費在3個月以內的,在發生符合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相關規定的醫療費用前,參保單位足額補繳欠費及滯納金后,其職工按規定享受補繳之后的生育保險待遇;參保單位和個人參保后連續中斷繳費再續保的,醫療保險待遇按各統籌區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三)合并實施后,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用于支付各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定額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女職工在診治妊娠、分娩等發生的其他合規醫療費用,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對實際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低于生育保險待遇定額支付標準的,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予支付。 四、基金收支和會計核算銜接 (一)基金收支銜接。 1.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于2020年1月1日實行合并。2019年12月31日前,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維持原模式不改變。 2.2019年12月31日,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于當日將生育保險收入戶、支出戶余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生育保險收入戶、支出戶年末余額為零。 3.生育保險收入戶、支出戶限時保留(一般期限為1個月),但不得違規轉入資金。各統籌地區應根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賬戶撤銷手續。 4.自2020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全部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收入戶、支出戶完成。原生育保險收入戶、支出戶留存期間產生的資金余額,作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月匯總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社保基金財政專戶,月末余額為零。 (二)會計核算銜接。 1.自2020年1月1日起,財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基金合并后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 2.財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應按照本規定做好基金合并后會計賬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據原生育保險基金會計賬編制2019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 (2)登記2020年1月1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將原生育保險基金賬科目余額轉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會計科目。財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應全額沖減“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3)按照登記及調整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20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4)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編制2020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3.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財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應按基金合并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基金合并后會計賬套的有序銜接。 五、有關要求 (一)各市醫療保障部門應加強對醫保經辦機構的管理,強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和經辦機構內控制度,嚴格規范和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經辦業務操作規程,提高經辦服務水平。 (二)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按屬地化管理原則由醫保協議地的醫保經辦機構協議管理。 (三)各市財政部門要及時督促醫療保障部門辦理生育保險收入戶、支出戶的賬戶撤銷手續,并完成賬戶撤銷備案。 (四)合并實施后,各市醫療保障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稅務對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工作進行總結,并將實施情況報告報自治區醫保局、財政廳和廣西稅務局備案。 (五)按照桂醫保發〔2019〕28號文規定,自兩險合并實施之日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原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六)本實施細則由各單位按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政策文件:柳政規〔2022〕6號 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政策解讀:柳政規〔2022〕6號 《柳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2022年修訂)》的政策解讀
依據文號: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號公布
條款號:第七條
條款內容: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依據文號:柳政發[2011]68號
條款號:第十一條
條款內容:女職工生育后產假期間(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計算具體天數)的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新成立單位無上年度參保職工工資總額的,按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從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中一次性撥付到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屬財政全額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女職工不支付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后的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依據文號:桂醫保發〔2019〕55號
條款號:全文
條款內容:一、參保登記 (一)合并實施后,隨單位參加各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并辦理兩項保險參保登記。合并實施前,用人單位在不同統籌地區分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合并實施后生育保險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所在統籌地區進行參保登記。 (二)合并實施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已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但未同時參加生育保險的,應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參保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變更登記,維護增加相應的參保險種。如未按時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直接維護增加相應的參保險種,并按合并實施后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征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基金征繳 (一)繳費費率。合并實施后,生育保險費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統一征繳。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各統籌地區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各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執行有關階段性降費政策的,繼續執行至政策期滿。 (二)繳費基數。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應保持一致,合并實施后,統一按照合并實施前的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和合并實施后的繳費費率核定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漏投補繳。合并實施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兩項保險或已參保單位漏報、瞞報參保人員及繳費工資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補繳2019年12月及以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繼續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2〕86號)的有關規定;補繳2019年12月及其以前的生育保險費的,以補繳時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合并實施前單位部分繳費比例。合并實施后,補繳2020年1月及其以后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以申請補繳之月統籌地區的繳費基數為補繳基數、繳費費率為合并實施后單位繳費比例與個人繳費比例。其他政策仍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2〕86號)規定的原則辦理,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待遇支付 (一)合并實施后,新參保單位當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當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有關待遇。靈活就業人員初次參保,從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之月計算,第3個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職工在其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懷孕生育、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診治產科并發癥的,按各統籌地區生育保險政策規定享受有關待遇。原已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變更工作時,新單位按規定為其接續參保繳費的,其原單位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待遇由接收轉移關系的統籌地區負責支付相關生育待遇。 (二)合并實施前,因參保單位欠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費,導致其職工無法享受對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生育保險待遇的,合并實施后,參保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繳的,其職工仍繼續不得享受相關待遇。合并實施后,參保單位欠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欠費次月起停止兩項保險的待遇。參保單位連續中斷繳費在3個月以內的,在發生符合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相關規定的醫療費用前,參保單位足額補繳欠費及滯納金后,其職工按規定享受補繳之后的生育保險待遇;參保單位和個人參保后連續中斷繳費再續保的,醫療保險待遇按各統籌區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三)合并實施后,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用于支付各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定額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女職工在診治妊娠、分娩等發生的其他合規醫療費用,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對實際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低于生育保險待遇定額支付標準的,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予支付。 四、基金收支和會計核算銜接 (一)基金收支銜接。 1.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于2020年1月1日實行合并。2019年12月31日前,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維持原模式不改變。 2.2019年12月31日,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于當日將生育保險收入戶、支出戶余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生育保險收入戶、支出戶年末余額為零。 3.生育保險收入戶、支出戶限時保留(一般期限為1個月),但不得違規轉入資金。各統籌地區應根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賬戶撤銷手續。 4.自2020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全部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收入戶、支出戶完成。原生育保險收入戶、支出戶留存期間產生的資金余額,作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月匯總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社保基金財政專戶,月末余額為零。 (二)會計核算銜接。 1.自2020年1月1日起,財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基金合并后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 2.財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應按照本規定做好基金合并后會計賬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據原生育保險基金會計賬編制2019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 (2)登記2020年1月1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將原生育保險基金賬科目余額轉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會計科目。財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應全額沖減“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3)按照登記及調整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20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4)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編制2020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3.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財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應按基金合并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基金合并后會計賬套的有序銜接。 五、有關要求 (一)各市醫療保障部門應加強對醫保經辦機構的管理,強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和經辦機構內控制度,嚴格規范和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經辦業務操作規程,提高經辦服務水平。 (二)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按屬地化管理原則由醫保協議地的醫保經辦機構協議管理。 (三)各市財政部門要及時督促醫療保障部門辦理生育保險收入戶、支出戶的賬戶撤銷手續,并完成賬戶撤銷備案。 (四)合并實施后,各市醫療保障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稅務對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工作進行總結,并將實施情況報告報自治區醫保局、財政廳和廣西稅務局備案。 (五)按照桂醫保發〔2019〕28號文規定,自兩險合并實施之日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原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六)本實施細則由各單位按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政策文件:柳政規〔2022〕6號 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政策解讀:柳政規〔2022〕6號 《柳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2022年修訂)》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