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流程:
辦理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1份)
材料標準:1、申請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紙打印;2、檢查申請書頁數是否齊全、填報內容是否有遺漏;3、檢查申請書填寫內容是否存在明顯文字錯誤;4、檢查申請書是否有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經營范圍頁填寫符合現行審批規定;5、核對申請人所填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是否一致且在有效期內;6、檢查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東是否完成身份認證;7、任職人員、投資人、聯系人、財務負責人身份證明是否粘貼完整。
2、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發起人簽署)(1份)
材料標準:1、檢查章程中記載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經營期限是否與申請表中填報內容一致,是否記載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章程中董事會、監事會人數與申請表填報的人數是否一致; 2、章程是否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3、章程是否是原件。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1份)
材料標準:1、檢查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內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產生程序和表決比例; 2、檢查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是否是原件并有股東、董事蓋章、簽字; 3、是否完成身份認證;4、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提交紙質材料辦理登記的,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
4、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1份)
材料標準:1、 股東資格是否符合規定,不能成為股東的情況有:各級黨政機關(含政法機關)、軍隊、武警部隊,各級黨政機關所辦事業單位。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成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如公務員、現役軍人); 2、 提交的股東資格證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股東為企業的,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加蓋公章的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3)股東為社會團體的,提交加蓋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4)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加蓋公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5)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是否完成身份認證。
5、住所使用證明(1份)
材料標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申請人申請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時,按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的證明文件:(一)住所和經營場所已取得權屬證明的:1.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權屬證明;2.租(借)用他人房產的,提交租賃(借用)協議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權屬證明;屬于轉租的,還需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轉租(借)的書面證明。(二)尚未取得權屬證明的,提交房屋購買合同、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房屋竣工驗收、規劃建設許可等其中一種證明文件。房屋購買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是指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協議;房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是指經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竣工驗收備案表》;《辦法》所稱的規劃建設許可證明文件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無法提交上述證明的,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合法占有單位或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可以作為登記的合法材料。合法占有單位和管理部門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門、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鐵路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四)申請人申請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時,住所和經營場所設在有形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內的,可以將有形市場開辦方、商場、賓館、酒店的營業執照作為登記的合法使用證明材料。(五)租賃軍隊房地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六)使用船舶作為經營場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七)辦法第四條所稱的“合法使用證明”其內容應當包含場所的具體地址、權屬或者合法占有主體,并注明無法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的原因。(八)辦法第四條所稱的“書面承諾”內容包括: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險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將實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用于住所(經營場所)的其他建筑。(九)申請人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無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復印件;復印件上應當經申請人簽字蓋章確認。(十)如果產權人委托他人(或單位)代為出租或管理房產,須提供產權人簽署的委托書,委托書中應記載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為出租的房產及位置,雙方加蓋公章或簽字。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1份)
材料標準:1、注意審查審批部門、許可文件應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許可部門、許可形式一致; 2、許可文件應在有效期之內; 3、許可證或批復上的企業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范圍等信息應與企業申請書中填寫的內容相符。
辦理流程:
辦理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1份)
材料標準:1、申請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紙打印;2、檢查申請書頁數是否齊全、填報內容是否有遺漏;3、檢查申請書填寫內容是否存在明顯文字錯誤;4、檢查申請書是否有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經營范圍頁填寫符合現行審批規定;5、核對申請人所填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是否一致且在有效期內;6、檢查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東是否完成身份認證;7、任職人員、投資人、聯系人、財務負責人身份證明是否粘貼完整。
2、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發起人簽署)(1份)
材料標準:1、檢查章程中記載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經營期限是否與申請表中填報內容一致,是否記載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章程中董事會、監事會人數與申請表填報的人數是否一致; 2、章程是否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3、章程是否是原件。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1份)
材料標準:1、檢查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內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產生程序和表決比例; 2、檢查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是否是原件并有股東、董事蓋章、簽字; 3、是否完成身份認證;4、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提交紙質材料辦理登記的,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
4、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1份)
材料標準:1、 股東資格是否符合規定,不能成為股東的情況有:各級黨政機關(含政法機關)、軍隊、武警部隊,各級黨政機關所辦事業單位。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成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如公務員、現役軍人); 2、 提交的股東資格證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股東為企業的,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加蓋公章的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3)股東為社會團體的,提交加蓋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4)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加蓋公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5)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是否完成身份認證。
5、住所使用證明(1份)
材料標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申請人申請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時,按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的證明文件:(一)住所和經營場所已取得權屬證明的:1.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權屬證明;2.租(借)用他人房產的,提交租賃(借用)協議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權屬證明;屬于轉租的,還需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轉租(借)的書面證明。(二)尚未取得權屬證明的,提交房屋購買合同、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房屋竣工驗收、規劃建設許可等其中一種證明文件。房屋購買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是指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協議;房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是指經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竣工驗收備案表》;《辦法》所稱的規劃建設許可證明文件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無法提交上述證明的,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合法占有單位或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可以作為登記的合法材料。合法占有單位和管理部門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門、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鐵路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四)申請人申請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時,住所和經營場所設在有形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內的,可以將有形市場開辦方、商場、賓館、酒店的營業執照作為登記的合法使用證明材料。(五)租賃軍隊房地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六)使用船舶作為經營場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七)辦法第四條所稱的“合法使用證明”其內容應當包含場所的具體地址、權屬或者合法占有主體,并注明無法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的原因。(八)辦法第四條所稱的“書面承諾”內容包括: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險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將實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用于住所(經營場所)的其他建筑。(九)申請人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無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復印件;復印件上應當經申請人簽字蓋章確認。(十)如果產權人委托他人(或單位)代為出租或管理房產,須提供產權人簽署的委托書,委托書中應記載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為出租的房產及位置,雙方加蓋公章或簽字。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1份)
材料標準:1、注意審查審批部門、許可文件應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許可部門、許可形式一致; 2、許可文件應在有效期之內; 3、許可證或批復上的企業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范圍等信息應與企業申請書中填寫的內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