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柳江區城區范圍被征地農村集體“三產
用地”安置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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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城市開發建設步伐,盤活實施征地時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建設用地,在提升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的同時,使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規定》(柳政規〔2020〕5號)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柳江區實際,重新修訂了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城區規劃范圍是指“三區三線”劃定的柳江區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且農村集體特指柳江區人民政府認可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三產用地”,是指按照規劃用途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或從事經營的土地;不含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和農村宅基地。
三、主要內容
《辦法》總體分為4個部分,共21條規定,具體如下:
第一部分為總則。共4條,主要內容為制定依據,適用范圍。
第二部分為“三產用地”安置方式。共7條,主要明確了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留地安置標準、安排方式,分別規定了兩種情形的程序:1.申請以批準撥用或劃撥方式安排“三產用地”的程序;2.申請將“三產用地”劃撥和上市交易合并辦理的審批程序事項。主要是為了簡化程序,縮短辦理時限。
第三部分為“三產用地”上市交易。共7條,以國家土地法律法規規范為依據制定上市交易程序,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三產用地”的開發利用環節。主要包括“三產用地”開發的收儲、上市原則,以及開發收益、補償等內容。
第四部分為附則。共3條,主要確定原承諾被征地農村集體免費辦理出讓的“三產用地”上市交易規則,不需經過土地收儲程序,具體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點除外)程序開展上市交易工作。同時明確《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總的講,此次重新修訂是對“三產用地”總則、安置方式、上市交易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對上市交易前的內容,申報審批及開發方式予以明確完善。主要為重新明確了“三產用地”的定義、制定了“三產用地”申請上市交易所要具備的條件;二是對上市交易后的開發管理環節予以明確完善。主要為重新修改制定了“三產用地”收儲條件、上市交易補償辦法、上市交易方式、競買資格條件;三是對上市交易后的開發管理環節中回建安置物業的保障辦法進行了完善;四是在“三產用地”審批方面,進一步嚴格管理細化程序,明確了各有關部門的責任義務。在“三產用地”成功上市交易后,進一步明確競得人、被征地農村集體、被征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土儲中心等相關部門的應履行的權利義務。
關于《柳江區城區范圍被征地農村集體“三產
用地”安置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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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城市開發建設步伐,盤活實施征地時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建設用地,在提升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的同時,使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規定》(柳政規〔2020〕5號)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柳江區實際,重新修訂了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城區規劃范圍是指“三區三線”劃定的柳江區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且農村集體特指柳江區人民政府認可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三產用地”,是指按照規劃用途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或從事經營的土地;不含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和農村宅基地。
三、主要內容
《辦法》總體分為4個部分,共21條規定,具體如下:
第一部分為總則。共4條,主要內容為制定依據,適用范圍。
第二部分為“三產用地”安置方式。共7條,主要明確了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留地安置標準、安排方式,分別規定了兩種情形的程序:1.申請以批準撥用或劃撥方式安排“三產用地”的程序;2.申請將“三產用地”劃撥和上市交易合并辦理的審批程序事項。主要是為了簡化程序,縮短辦理時限。
第三部分為“三產用地”上市交易。共7條,以國家土地法律法規規范為依據制定上市交易程序,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三產用地”的開發利用環節。主要包括“三產用地”開發的收儲、上市原則,以及開發收益、補償等內容。
第四部分為附則。共3條,主要確定原承諾被征地農村集體免費辦理出讓的“三產用地”上市交易規則,不需經過土地收儲程序,具體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點除外)程序開展上市交易工作。同時明確《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總的講,此次重新修訂是對“三產用地”總則、安置方式、上市交易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對上市交易前的內容,申報審批及開發方式予以明確完善。主要為重新明確了“三產用地”的定義、制定了“三產用地”申請上市交易所要具備的條件;二是對上市交易后的開發管理環節予以明確完善。主要為重新修改制定了“三產用地”收儲條件、上市交易補償辦法、上市交易方式、競買資格條件;三是對上市交易后的開發管理環節中回建安置物業的保障辦法進行了完善;四是在“三產用地”審批方面,進一步嚴格管理細化程序,明確了各有關部門的責任義務。在“三產用地”成功上市交易后,進一步明確競得人、被征地農村集體、被征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土儲中心等相關部門的應履行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