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政辦發〔2018〕39號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
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
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區直機關各辦、局,各有關單位: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15日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發揮法律顧問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柳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江政辦發﹝2015﹞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忠實于事實和法律,堅持以事前法律風險防范和事中法律風險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以下簡稱區政府法律顧問室)負責法律顧問的聯絡、組織和協調等具體工作,并對各鎮人民政府及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與區法制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則。區法制辦公室主要負責人主持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全面工作。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具體負責區政府法律顧問的聯絡、服務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列入部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論證、合法性審查;
(二)重要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研究、論證;
(三)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或代理,重要、疑難行政訴訟案件的指導或代理;
(四)參與重要經濟項目、資產處置、涉及社會穩定的重要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的法律風險評估和法律論證;
(五)參與重要合同、協議的草擬、審查、洽談;
(六)參與法律宣傳教育、法律知識培訓、信訪接待;
(七)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區政府法律顧問可以應區政府工作部門的邀請參與其行使行政職權的法律事務的處理和論證工作。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區政府法律顧問提前參與:
(一)涉及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的論證;
(二)涉及區政府重大項目和重大合同的研究、論證、洽談;
(三)涉及區政府的重大行政復議、訴訟、仲裁案件的協商、調解;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區政府法律顧問提前參與的其他事務。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柳州市柳江區政府法律顧問由區政府專職法律顧問和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組成。區政府專職法律顧問由區政府法制機構人員擔任。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由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專業法律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法學專家和律師擔任。
區政府專職法律顧問為區政府提供法律服務,不另外領取工作報酬。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可以根據工作情況獲得相應的報酬。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為區政府法律顧問統一制作工作牌供其履行職責時出示使用。
第九條 區政府專職法律顧問的任職期限與其在區政府法制機構擔任有關職務期限一致。區政府專職法律顧問退休或調離法律事務工作崗位的,不再擔任法律顧問。
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的聘期至本屆區人民政府任期屆滿之日止,期滿可以續聘。
第十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建立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法律實務部門及律師事務所中的專家學者、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納入人才庫,為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供人才支撐。
第十一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應邀列席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其他相關會議,參與有關事項的調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見或者建議;
(三)獲取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政府信息和資料;
(四)承辦的法律事項需要調查、取證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二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以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名義招攬或辦理與政府法律事務無關的業務;
(四)不得在訴訟、非訴訟中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區人民政府有利害關系的法律事務;
(五)不得從事其他損害區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
第十三條 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在聘請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區政府法律顧問室應當報請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解聘并向社會公告: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刑事處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被注銷、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三)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條 區政府專職法律顧問在履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職責過程中,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違反本規則,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區政府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臨時聘用區政府法律顧問之外的其他律師、專家或者律師事務所處理相關法律事務,并支付合理報酬。
第十六條 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實行動態管理,聘任期間因自身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主動辭去法律顧問。
第四章 程序措施
第十七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可以通過現場值班、會議咨詢(論證)、書面咨詢(論證)、評估、調研、參與談判、接受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可以采用電話、電子郵件、會議通知等方式,委托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參與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委托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參與有關工作,應當全面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除特殊緊急事項外,一般應當給予法律顧問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研究時間。
接受委托的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應當根據要求認真參與相關法律事務,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或依時參加相關會議提出論證意見。
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對出具的法律意見負責。
第十九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認為屬于事關城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涉法問題,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出具書面建議書,由區政府法律顧問室按照有關程序處理。
第二十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統一制定《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法律意見書》和《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法律建議書》格式。
區政府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格式出具法律意見和法律建議。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議事決策事項涉及法律事務的,按照原辦文或辦事程序由區法制辦公室(區政府法律顧問室)辦理的,區法制辦公室(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可以組織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的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參與辦理。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處理重大政府法律事務,需要區政府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的,可以申請區政府法律顧問室組織或者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的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參與辦理,并視工作情況支付合理報酬。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申請區政府法律顧問參與有關工作,一般應當給予區政府法律顧問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研究時間,并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地向區政府法律顧問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其中部門提供的資料應當包括部門法制機構或部門法律顧問的初步審查處理意見。
事項涉及保密情形的,應當按照保密措施處理。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政府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區政府法律顧問室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或者組織重大項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談等活動需要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的,由區政府法律顧問室組織或者指派 1 至 2 名區政府法律顧問參加。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承辦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交辦、委托的工作事項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法律顧問會議或者專題會議討論研究,也可以安排有關法律顧問分別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鎮政府和區政府工作部門建立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可參照本規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辦、區人大辦、區政協辦。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發
江政辦發〔201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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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15日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發揮法律顧問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柳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江政辦發﹝2015﹞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忠實于事實和法律,堅持以事前法律風險防范和事中法律風險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以下簡稱區政府法律顧問室)負責法律顧問的聯絡、組織和協調等具體工作,并對各鎮人民政府及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與區法制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則。區法制辦公室主要負責人主持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全面工作。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具體負責區政府法律顧問的聯絡、服務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列入部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論證、合法性審查;
(二)重要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研究、論證;
(三)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或代理,重要、疑難行政訴訟案件的指導或代理;
(四)參與重要經濟項目、資產處置、涉及社會穩定的重要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的法律風險評估和法律論證;
(五)參與重要合同、協議的草擬、審查、洽談;
(六)參與法律宣傳教育、法律知識培訓、信訪接待;
(七)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區政府法律顧問可以應區政府工作部門的邀請參與其行使行政職權的法律事務的處理和論證工作。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區政府法律顧問提前參與:
(一)涉及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的論證;
(二)涉及區政府重大項目和重大合同的研究、論證、洽談;
(三)涉及區政府的重大行政復議、訴訟、仲裁案件的協商、調解;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區政府法律顧問提前參與的其他事務。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柳州市柳江區政府法律顧問由區政府專職法律顧問和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組成。區政府專職法律顧問由區政府法制機構人員擔任。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由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專業法律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法學專家和律師擔任。
區政府專職法律顧問為區政府提供法律服務,不另外領取工作報酬。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可以根據工作情況獲得相應的報酬。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為區政府法律顧問統一制作工作牌供其履行職責時出示使用。
第九條 區政府專職法律顧問的任職期限與其在區政府法制機構擔任有關職務期限一致。區政府專職法律顧問退休或調離法律事務工作崗位的,不再擔任法律顧問。
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的聘期至本屆區人民政府任期屆滿之日止,期滿可以續聘。
第十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建立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人才庫,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法律實務部門及律師事務所中的專家學者、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納入人才庫,為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供人才支撐。
第十一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應邀列席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其他相關會議,參與有關事項的調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見或者建議;
(三)獲取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政府信息和資料;
(四)承辦的法律事項需要調查、取證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二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以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名義招攬或辦理與政府法律事務無關的業務;
(四)不得在訴訟、非訴訟中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區人民政府有利害關系的法律事務;
(五)不得從事其他損害區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
第十三條 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在聘請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區政府法律顧問室應當報請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解聘并向社會公告: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刑事處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被注銷、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三)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條 區政府專職法律顧問在履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職責過程中,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違反本規則,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區政府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臨時聘用區政府法律顧問之外的其他律師、專家或者律師事務所處理相關法律事務,并支付合理報酬。
第十六條 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實行動態管理,聘任期間因自身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主動辭去法律顧問。
第四章 程序措施
第十七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可以通過現場值班、會議咨詢(論證)、書面咨詢(論證)、評估、調研、參與談判、接受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可以采用電話、電子郵件、會議通知等方式,委托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參與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委托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參與有關工作,應當全面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除特殊緊急事項外,一般應當給予法律顧問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研究時間。
接受委托的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應當根據要求認真參與相關法律事務,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或依時參加相關會議提出論證意見。
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對出具的法律意見負責。
第十九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認為屬于事關城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涉法問題,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出具書面建議書,由區政府法律顧問室按照有關程序處理。
第二十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統一制定《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法律意見書》和《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法律建議書》格式。
區政府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格式出具法律意見和法律建議。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議事決策事項涉及法律事務的,按照原辦文或辦事程序由區法制辦公室(區政府法律顧問室)辦理的,區法制辦公室(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可以組織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的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參與辦理。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處理重大政府法律事務,需要區政府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的,可以申請區政府法律顧問室組織或者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的區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參與辦理,并視工作情況支付合理報酬。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申請區政府法律顧問參與有關工作,一般應當給予區政府法律顧問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研究時間,并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地向區政府法律顧問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其中部門提供的資料應當包括部門法制機構或部門法律顧問的初步審查處理意見。
事項涉及保密情形的,應當按照保密措施處理。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政府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區政府法律顧問室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或者組織重大項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談等活動需要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的,由區政府法律顧問室組織或者指派 1 至 2 名區政府法律顧問參加。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室承辦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交辦、委托的工作事項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法律顧問會議或者專題會議討論研究,也可以安排有關法律顧問分別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鎮政府和區政府工作部門建立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可參照本規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辦、區人大辦、區政協辦。
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