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醫療資源整合,促進合理檢查,推動我市醫療機構醫學檢驗結果互認工作,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醫療機構檢査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國衛醫發〔2022〕6號)、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實施方案》(桂衛醫發〔2023〕10號)的工作要求,經醫療機構申報、專家評審、公示等環節,現公布柳州市第二批具備互認資格的醫學檢驗項目(名單詳見附件),并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醫療機構取得互認資格后,在本單位具備互認的醫學檢驗結果報告上統一注明互認標識。進一步加強醫學檢驗的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規范開展室內質量控制,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內將本機構上一季度室內質量控制情況報送至市醫學檢驗質控中心。
二、各醫療機構要及時將本機構醫學檢驗結果上傳至“柳州市人口健康信息”平臺,建立健全本單位互認工作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規范工作流程,為有關醫務人員開展互認工作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及保障措施。
三、市醫學檢驗質控中心要加強我市醫療機構醫學檢驗項目的質量控制,每年至少兩次組織有關專家對各醫療機構的檢驗質量情況進行抽查、督導和技術培訓。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互認資格實行動態管理,對質控不達標的檢驗項目或單位進行清退。充分利用“柳州市人口健康信息”平臺,推動實現不同級別、類別醫療機構間醫學檢查結果互認及監督工作。
四、各級醫療機構要做好科普宣傳,定期向社會公布檢驗互認項目,引導公眾理解支持互認工作,形成合理預期。醫務人員要結合臨床實際,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具備互認資格的醫學檢驗結果予以互認。同時要加強醫患溝通,對于未予互認的,應當做好解釋說明,充分告知復檢的目的及必要性等,為科學有序推進互認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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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柳州市第二批具備互認資格的醫學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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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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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醫療資源整合,促進合理檢查,推動我市醫療機構醫學檢驗結果互認工作,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醫療機構檢査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國衛醫發〔2022〕6號)、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實施方案》(桂衛醫發〔2023〕10號)的工作要求,經醫療機構申報、專家評審、公示等環節,現公布柳州市第二批具備互認資格的醫學檢驗項目(名單詳見附件),并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醫療機構取得互認資格后,在本單位具備互認的醫學檢驗結果報告上統一注明互認標識。進一步加強醫學檢驗的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規范開展室內質量控制,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內將本機構上一季度室內質量控制情況報送至市醫學檢驗質控中心。
二、各醫療機構要及時將本機構醫學檢驗結果上傳至“柳州市人口健康信息”平臺,建立健全本單位互認工作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規范工作流程,為有關醫務人員開展互認工作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及保障措施。
三、市醫學檢驗質控中心要加強我市醫療機構醫學檢驗項目的質量控制,每年至少兩次組織有關專家對各醫療機構的檢驗質量情況進行抽查、督導和技術培訓。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互認資格實行動態管理,對質控不達標的檢驗項目或單位進行清退。充分利用“柳州市人口健康信息”平臺,推動實現不同級別、類別醫療機構間醫學檢查結果互認及監督工作。
四、各級醫療機構要做好科普宣傳,定期向社會公布檢驗互認項目,引導公眾理解支持互認工作,形成合理預期。醫務人員要結合臨床實際,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具備互認資格的醫學檢驗結果予以互認。同時要加強醫患溝通,對于未予互認的,應當做好解釋說明,充分告知復檢的目的及必要性等,為科學有序推進互認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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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柳州市第二批具備互認資格的醫學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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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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