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教處罰字〔2025〕1號?
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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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羅夢華,女,壯族,住址:柳江區新興農場,公民身份號碼:452224***********5。
當事人羅夢華無證舉辦幼兒園一案,本機關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當事人未取得幼兒園辦學許可證,擅自在廣西農墾國有新興農場都樂分場部1—3號舉辦新興新光幼兒園,開展招生收費及教育教學活動;2024年秋季學期共招收158名幼兒,每個幼兒收取3755元費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及《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上述事實有如下主要證據證實:1.穿山鎮人民政府摸排上報材料2份;2.柳江區教育局出具的新興幼兒園未經審批許可證明1份;3.柳江區行政審批局提供的新興幼兒園未經審批許可證明1份;4.現場檢查筆錄1份;5.詢問筆錄2份;6.新光幼兒園園長及教職工填報的《幼兒園基本情況表》1份;7.新光幼兒園收費票據;8.現場拍攝照片5張;9.執法錄音錄像光碟1張。
本機關于2025年2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無證幼兒園治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教罰告字〔2025〕第1號),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
當事人2025年3月3日到柳江區教育局申請免于處罰金,并承諾全力配合關停、主動分流幼兒并退還違法所得。
3月6日當事人召開了全體幼兒家長會,當面告知家長關停事宜及分流安置有關事項;3月8日新光幼兒園正式關停;3月10日當事人主動協助分流安置幼兒,4月11日當事人完成退費工作。
當事人未要求聽證。
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并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柳州市教育系統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及相關量化標準》《柳州市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相關規定,結合現場檢查及實際調查情況,綜合考慮當事人積極配合關停、分流安置、主動退費、整改及時等表現,決定對當事人羅夢華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責令停止辦園,退還所收費用,免于罰款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之規定,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柳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柳州市教育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也可以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機關將通過門戶網站公示上述行政處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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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區教育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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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刪減后發布)
江教處罰字〔2025〕1號?
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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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羅夢華,女,壯族,住址:柳江區新興農場,公民身份號碼:452224***********5。
當事人羅夢華無證舉辦幼兒園一案,本機關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當事人未取得幼兒園辦學許可證,擅自在廣西農墾國有新興農場都樂分場部1—3號舉辦新興新光幼兒園,開展招生收費及教育教學活動;2024年秋季學期共招收158名幼兒,每個幼兒收取3755元費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及《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上述事實有如下主要證據證實:1.穿山鎮人民政府摸排上報材料2份;2.柳江區教育局出具的新興幼兒園未經審批許可證明1份;3.柳江區行政審批局提供的新興幼兒園未經審批許可證明1份;4.現場檢查筆錄1份;5.詢問筆錄2份;6.新光幼兒園園長及教職工填報的《幼兒園基本情況表》1份;7.新光幼兒園收費票據;8.現場拍攝照片5張;9.執法錄音錄像光碟1張。
本機關于2025年2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無證幼兒園治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教罰告字〔2025〕第1號),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
當事人2025年3月3日到柳江區教育局申請免于處罰金,并承諾全力配合關停、主動分流幼兒并退還違法所得。
3月6日當事人召開了全體幼兒家長會,當面告知家長關停事宜及分流安置有關事項;3月8日新光幼兒園正式關停;3月10日當事人主動協助分流安置幼兒,4月11日當事人完成退費工作。
當事人未要求聽證。
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并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柳州市教育系統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及相關量化標準》《柳州市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相關規定,結合現場檢查及實際調查情況,綜合考慮當事人積極配合關停、分流安置、主動退費、整改及時等表現,決定對當事人羅夢華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責令停止辦園,退還所收費用,免于罰款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之規定,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柳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柳州市教育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也可以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機關將通過門戶網站公示上述行政處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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